每家10万元!佛山出台办法支持规上服务业企业发展

《佛山市支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分2个年度共给予资金支持10万元,其中第一年纳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支持5万元,次年仍在该平台支持5万元。

日前,《佛山市支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分2个年度共给予资金支持10万元,其中第一年纳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支持5万元,次年仍在该平台支持5万元。
《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补助(扶持)资金直达企业和个人改革,经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佛山扶持通”)直接拨付至企业单位。
全文如下:

佛山市支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佛山市支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佛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服务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佛山市服务业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总规模根据市级财力状况设置上限,超出部分由各区负担。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其中: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根据每年的重点工作安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要求,制定并公布专项资金领取指南,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将本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补助(扶持)资金直达企业和个人改革,经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直接拨付至企业单位;

(四)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监督项目实施;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工作,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市发展改革部门报批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决算;

(二)按照经市政府批准后的分配方案按规定下达和拨付资金;

(三)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专项分配方案调整、收回统筹使用等相关工作;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按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2021年—2023年度内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并纳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的服务业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因出现关停、注销、行业变更、外迁或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分2个年度共给予资金支持10万元,其中第一年纳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支持5万元,次年仍在该平台支持5万元。

第三章  资金领取、审批及拨付

第七条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区有关部门提供2021年-2023年期间辖区内纳入联网直报平台及次年仍在该平台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名单,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符合奖励范围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名单进行核实确认,企业单位不需要申报。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确认的企业单位名单拟订扶持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在“佛山扶持通”平台将资金发放到企业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依规使用,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和“佛山扶持通”平台发布专项资金领取指南;

(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为市级财政专项支持纳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培育发展,各区可结合实际另行研究推出相关培育支持政策。企业单位对信息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追回专项资金,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企业从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停止其领取专项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此前政策措施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对于未在年度领取期内领取的企业单位,其当年领取资格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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