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新办法自2026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3〕70号)同时废止。

在规定范围内,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可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范围内选择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例如,单位选定8%作为统一缴存比例,职工可选择8%、9%、10%、11%或12%其中之一。
新办法进一步明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的规定,规范缴存调整条件、调整时间和操作程序。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应在每年7月1日前核定职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逾期原则上不再办理。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新办法还明确强化信用监管机制,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在账户管理方面,每名职工在本市内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个人账户。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以上,单位或职工应申请将原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个人账户。账户余额为0且未注销的个人账户,连续1年以上未缴存的,公积金中心核实后有权进行清理。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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